摘 要: |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自1985年结婚以来,两人婚后感情一直不好。1998年两人分居生活至今。甲系下岗工人,乙已办理退休手续,每月可领到400余元的退休金。甲、乙有空闲房子一套,于1999年出租给他人经商,每年可收取租金6万元。1999年的租金已由甲收取。2000年8月10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把1999年的租金的一半3万元交给他。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3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屋租金系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两人共同占有。甲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侵害了乙的权益。乙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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