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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证据能力
作者姓名:孟德平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摘    要:时下,新闻界盛行隐性采访,即新闻记者隐瞒自己的身份或意图,进行暗访,其使用的主要手段就是“偷拍偷录”。这种采访方式对于打消采访对象的顾虑,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从而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有些情况下,也不可避免地违背了采访对象的个人意愿,甚至侵犯了采访对象的个人隐私。如果涉及诉讼程序,这种隐性采访所“偷拍偷录”的采访资料在法律上是否有作为证据的资格,即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呢 ?这个问题在学者中间是有争议的,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偷拍偷录”的采访资料是一…

关 键 词:证据能力  诉讼程序  偷拍  侵犯  保证  监督功能  法律  资格  个人隐私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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