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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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温世扬.略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J].律师世界,2001(1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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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世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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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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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上述规定,确立了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所谓订约说明义务也称为“醒意义务”,即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之际,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涵义之义务。此项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订约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一切保险人均负此义务,且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2先合同性。订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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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说明义务 保险人 订立 保险合同 责任免除 《保险法》 投保人 略论 确立 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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