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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
引用本文:温世扬.略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J].律师世界,2001(10):8-9.
作者姓名:温世扬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摘    要:一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上述规定,确立了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所谓订约说明义务也称为“醒意义务”,即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之际,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涵义之义务。此项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订约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一切保险人均负此义务,且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2先合同性。订约…

关 键 词:说明义务  保险人  订立  保险合同  责任免除  《保险法》  投保人  略论  确立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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