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9年 11月 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为新司法解释 )中第 26条第 2款之规定确定了行政诉讼领域的举证时限制度即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不仅有着纯诉讼法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而且还直接源自行政诉讼证据之特性。同时与行政诉讼相适应,其举证时限制度具有一系列的显著特点。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