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0年 3月份,周某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 6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同年 8月份,该厂聘用的业务员胡某利用外出采购原材料的机会,将其经手的 17万元货款借给某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胡某私下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利息 (好处费 )9000元。胡某的行为使得装饰材料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某要求胡某尽快归还借出的资金,但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周某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将胡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的资金。此后,胡某后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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