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0年 6月 1日,宜都市个体工商户田科松带着宜都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走进了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的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据田介绍, 1999年 7月 15日晚,田分得与人合伙做生意的红利 53000元,第二天上午田去宜都市枝城信用社复兴分社将其中的 50000元办理存款。田先自己填写了一份活期存款凭条,只在储户填写栏内写了存款金额大写“伍万元整”,并在该存款凭条左上角处留下“ 213”作密码,未写姓名。信用社工作人员秦某在为田办存款手续时,因将田科松写成了“田戈松”,故要田自己写姓名,并递出一份空白的活期存款凭条和水笔,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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