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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权利能力受目的(经营)范围限制的立法变革——从新《公司法》第12条谈起
引用本文:蔡恒,孙晓洁.公司权利能力受目的(经营)范围限制的立法变革——从新《公司法》第12条谈起[J].求实,2006(Z2):90-91.
作者姓名:蔡恒  孙晓洁
摘    要:我国新<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表述,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统一.可以认为,我国立法目前的态度是,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活动外,公司可以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行活动,且该行为应为有效.新<公司法>修改,突破了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权利能力受其目的(经营)范围限制"这一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性规定,从而放宽了法律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这无论对于公司法理论还是公司法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认识新<公司法>此条修改的意义,有必要回顾一下"目的(经营)范围对公司权利能力限制"的立法变革,以从中了解法律修改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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