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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与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完善
引用本文:高秦伟.“引咎辞职”与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完善[J].重庆行政,2001(6).
作者姓名:高秦伟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
摘    要:一、关于“引咎辞职”制度的思辨早在1995年的中央5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就有要“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明确规定,令人遗憾的是执行并不尽如人意。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问题上进行了初步探索,如江苏省镇江市在市级机关中实行民主测评,排在最后的领导干部将被敦请引咎辞职;吉林省蛟河市推出引咎辞职制度的具体办法;重庆市更是为引咎辞职下达了“硬指标”,在全国率先出台“引咎辞职”政令等等,这些都意味着中国在领导干部的“退出机制”建设方面可望有所突破。对于这一制度的积极意义我们应该加以肯定。它是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重要形式,对于“官德”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作为领导干部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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