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银企邮纠纷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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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跃立.一起银企邮纠纷的法律思考[J].法学,19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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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跃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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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四川省石油管理局甲矿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乙市支行第三人:乙市邮电局案情:1989年4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乙市支行兰田分理处受理甲矿区电汇成都四川石油管理局600万元资金的业务,兰田分理处即于当日入帐并编制了电报底稿,乙市邮电局兰田支局经办人员签收后,误译收报地址为“重庆”,又因发报行兰田分理处行号与重庆市农行行号巧合,电报被送往重庆农行。在历时33天后(5月4日),几经周折,600万元电汇款才到达收款人帐上。因收款人是贷款单位,一个月多付利息88452元。为此,甲矿医于6月1日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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