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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证问题值得注意
摘    要:近年,在应由机关、企事业单位保管人、经办人等有工作职务的人作证(即出具证言)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有的个人不作证而改由单位作证。例如有的单位财物被盗由被盗单位出具被盗证明,有的个人存款折被盗由储蓄所出具存款折挂失证明等。我们认为,这一问题应当引起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注意。这是因为:一、单位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除外)。这里的“人”,显然是指自然人,而不是指法人及其所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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