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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涉外海事案件审判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引用本文:倪学伟.试述我国涉外海事案件审判中的国家主权原则[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1(2).
作者姓名:倪学伟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摘    要:我国目前有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和厦门八家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一)国内法人、公民之间的案件;(二)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案件;(三)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案件。后两类案件的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都是外国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性,因而这样的案件是涉外海事案件。 我国海事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案件,应根据其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的特殊性,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主权原则,确保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最高权力原则和处理对外事务的独立权力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我国涉外海事案件审理中直接表现为国家对涉外海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亦即国家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法律所允许的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享有对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审理、判决和执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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