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外国军法的历史,虽然最早对追溯到公元一世纪古罗马帝国,发展到十五世纪在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的常备军队中开始出现近代军事司法制度的萌芽,但长期以来,军法只被看作是统治者掌握军权的一项工具,对士兵或下级的生杀予夺都从属于统帅长官的意志,并无规律可循,因此长期以来,对军法从未像其它法律一样,引起人们的重视与研究。公元前一百年,罗马法学家西撒罗(Cicezo)有一句名言:“军内无法律”,十九世纪法国政治家克利孟梭(Cleme-nceau)也说过:“军法之有待公正,犹如军乐之有待音韵”。所以,军法始终是一门被冷落的学科。西方军法学家一直在抱怨:“立法者对军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漠不关心,拖拖拉拉”,“在法律界,军法是后娘养的”,“法律教授宁肯创造社会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甚至经营刑法学,却对建立军事刊法学不屑一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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