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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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吉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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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行政学院,语文教研部,云南,昆明,65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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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首要尺度,是区分先进型的和谐与落后型的和谐的首要标志。倡导法治必须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的精髓是约束政府权力、捍卫公民权利,依法行政与违法行政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承认权力是有限的,后者却景仰无限权力。政府的法治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一种基础性的重要作用,即法治政府虽非和谐社会的充分条件,却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单靠政府讲法治还不足以实现社会和谐,但如果政府不讲法治就会毁掉社会和谐。因此应采取三条措施,一、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全国范围内的竞争性审判;二、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出庭应诉;三、以启动行政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为核心捍卫宪法的尊严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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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政府 和谐社会 基础性作用 |
文章编号: | 1671-0681(2006)06-0091-03 |
修稿时间: | 2006-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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