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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摘    要: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建设部意见,现答复如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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