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行政案件受理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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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行政法制日趋加强。行政诉讼制度随之确立。目前,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否则就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由于行政法制的加强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行政诉讼法尚在创制之中,因此,行政案件的受理是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个比较复杂而又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同时,这项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还缺乏审判经验,更增加了正确处理这一问题的难度。现在,我们结合实践,就几个问题提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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