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抗诉范围及再审级别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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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晏瑞祥,李泽新.对民事抗诉范围及再审级别的探讨[J].人民检察,19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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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晏瑞祥 李泽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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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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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抗诉再审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结案方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同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它是由来自法院系统外的同级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由于民诉法对这一程序规定得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争议较大,从而影响了民事抗诉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质量。本文试对民事抗诉的范围和再审组别谈些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大家。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的抗诉范围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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