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霍邱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告赔偿被告刘某等人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合计5550元。原告荣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00年至2003年期间先后聘用被告刘某等8人,从事协助市场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协议,期限为半年到10个月不等。合同到期后,约定双方另行续签劳动协议。2003年4月1日和7月1日,原告又分别与8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均至2004年1月30日终止。合同到期后,8被告没有重新续签劳动合同,又继续在原工作岗位上班,原告仍按原合同给付8被告工资至2004年4月。后原告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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