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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通知
摘    要:一、根据政务院6月28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兹定于7月25日在本市开始实施国家工作人员公费门诊:支领行政费用的人员发给诊疗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支领事业费的人员发给医药费自行就诊,医药费由所在机关统一掌握。

关 键 词:国家工作人员  公费医疗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预防  行政费用  医疗机构  医药费  政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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