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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社诉讼研究
引用本文:林晓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社诉讼研究[J].人民司法,2004(4).
作者姓名:林晓镍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认为,投资人一经出资,登记为股东,除非通过股权转让或公司解散等方式,否则不可退社。但是,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为退社而发生的诉讼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因此,如何处理股东的退社请求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应当研究的问题。股东退社及我国的司法立场退社即退出公司,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的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股东退社是在保持公司主体存续的情况下终止退社股东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关系,因此不同于公司解散;股东退社必须基于特定的事由,且不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因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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