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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功能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作者姓名:邓晓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
摘    要: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大于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也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抚恤金(smart money)。近年来,我国也已经逐渐引进这一制度,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合同法》第1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具有较大的争议,联系到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本文拟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入手,分析…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制度功能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  赔偿数额  《合同法》  实际损害  第49条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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