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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将经营权承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引用本文:蒋晟.发包单位将经营权承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J].人事天地,2010(9).
作者姓名:蒋晟
摘    要:案情介绍: 因酒店运营需要,被申请人某餐饮公司于2007年7月成立洗衣房,并将洗衣房承包给了无法人资质的自然人王某,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书>,餐饮公司出场地、设备,王某负责水、电、人工等运营费用.洗衣房工作所需人员由王某负责聘用,并支付工资.申请人赵某于2007年7月28日至2008年3月17日在王某承包的洗衣房工作,节假日及公休假日都没有休息.2007年7月28日至2008年3月17日期间,公休假日共67个,节假日共7个.赵某在洗衣房工作期间,没有与任何单位订立过劳动合同书,没有任何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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