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安息息相关的"不 |
| |
作者姓名: | 福利 |
| |
摘 要: | 天津市人民政府1998年1月9日第135号令,颁布《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规定中指出: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不得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参与客户的经济纠纷或者为客户催款讨债及国家禁止的服务和经营项目。在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编印的《保安员手册》中规定,保安人员必须做到“五要,五不准”。除此之外,保安员还应做到:不准私自接受馈赠,不乱摸乱拿客户的财物;不散布对公司和客户不利的言论;不准私自使用客户电话拔打信息、文艺、长途、证券等单独计费的电话;不准托客户领导和职工为自己办私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