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残疾”的标准和具体认定 |
| |
引用本文: | 胡志强.“严重残疾”的标准和具体认定[J].法律与医学杂志,1999(4). |
| |
作者姓名: | 胡志强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221400 |
| |
摘 要: | 从临床法医学的角度,一般认为,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三种,即轻微伤、轻伤、重伤。目前已颁布实施了评定三种损伤程度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随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实施,就伤害程度来讲,在第234条第2款又增加了新的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和标准,即人体损伤严重程度不是三分法了,而是增加为四分法:即轻微伤、轻伤、重伤、严重残疾。对此,法医学界和刑法学界应当制定新的标准,实践中的具体认定问题应有新的认识和规定。一、对“严重…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