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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型受贿”与“斡旋受贿”的界定
作者姓名:孟庆华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摘    要:比较居间受贿、间接受贿与斡旋受贿三者的特点,适用斡旋受贿来表述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更为妥当。离职型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别主要在于法条适用不同,主体范围不同,利用职权方式不同,谋取利益要件不同等方面。

关 键 词: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斡旋受贿  不正当利益  受贿人  受贿罪  谋取利益  行为人  主体范围  利用职权  制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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