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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作者姓名:时晓克  周建康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仅规定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且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对股东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公司法未明确规定。按照股东代表诉讼之立法目的,执行程序亦应遵循其制度原理,在股东代表诉讼在获得胜诉后作为原告之股东可以申请启动强制执行,享有作为申请执行人之法定权利,实际接收胜诉权益除外。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  执行异议  提起诉讼  康德  公司法  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利益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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