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是负责任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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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阿凡达.立遗嘱是负责任的行为[J].民主与法制,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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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阿凡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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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读罢《民主与法制》第32期有关立遗嘱的文章,笔者觉得:西方人历来有立遗嘱的传统,几乎所有的中产阶级和上流社会的人都会在一定时候预先设立好自己的遗嘱。而我们中国人,除非某些位高权重、家财万贯的人士,老百姓大都没有立遗嘱的念头。一来忌讳谈死亡,二来觉得没必要,因为立遗嘱主要是分割家财,大家都是无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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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继承法 遗嘱 行为 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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