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腐败行为很多,但细细分析,都与法律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政治学意义上的腐败是公职人员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具体包括私用和滥用两种。而权力是通过立法规定授予的,授权的范围决定了权力活动的空间和领域,超出这个范围的权力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受到严格的限制或制裁。因此,不管是权力私用型腐败还是权力滥用型腐败,都是超出了法定的范围,是对法律的践踏。腐败分子之所以得逞,也往往是利用法制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混水摸鱼。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腐败行为与法律的这些千丝万缕的联系使我们在研究腐败现象时不能没有法学的视野;治理腐败时更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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