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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是否构成受贿罪
作者姓名:王文权
作者单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检察实践》九九年第三期刊发了《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文,文章认为村民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村主任)张某构成受贿罪。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一,村主任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第二,公务的具体涵义是什么?是指“公共事务”或是包括“国家公务”,“集体公务”两部分,还是仅指“国家公务”? 笔者认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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