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信息流推荐是典型的算法推荐,算法推荐相关的法律问题极具争议。信息流推荐服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形成了以向公众提供特定内容为目的的“多式联运”模式:用户点击同意上传特定内容的按钮后,“接力棒”交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利用技术手段将该内容推荐给公众。如果推荐的内容为侵权视频,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多式联运”行为共同造成了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构成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两者通过用户协议对传播内容具有“意思联络”,符合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信息流推荐服务包含“初审—冷启动—正常推荐—复审”四个环节,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识别特定视频是否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其明知特定内容侵权而推荐该内容,构成故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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