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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争议案件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浅析
作者姓名:
肖班
王冠春
作者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摘 要:
案例:2008年12月,桌市村民刘某以省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与其持有的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所确定的范围重叠,侵犯了其林木所有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省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省政府以该行政争议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下称前置条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未经行政复议,人民法院依法不得受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未予采信,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
关 键 词:
《行政复议法》
前置制度
土地登记
中级人民法院
《林权证》
自然资源所有权
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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