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两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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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俊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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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濮阳,4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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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对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活动,只能按照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处理。为保持刑事立法的协调性,在该罪犯罪主体的构成上应增设单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根据立法以盗窃罪论处,但结合我国有关刑法理论,其行为性质在本质上属于诈骗的范畴,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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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 主体 使用 |
文章编号: | 1008-4053(2008)01-0028-02 |
修稿时间: | 2007-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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