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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江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
摘    要: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长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l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关 键 词:中小学校长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校长管理  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江西省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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