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服务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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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福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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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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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营者提供服务有缺陷,致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赔偿责任可为合同责任,也可为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消费者可选择按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作为侵权责任时,应适用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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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服务责任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无过失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9-8003(2001)05-0043-05 |
修稿时间: | 200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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