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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作者姓名:金福海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经营者提供服务有缺陷,致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赔偿责任可为合同责任,也可为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消费者可选择按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作为侵权责任时,应适用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

关 键 词:服务责任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无过失责任
文章编号:1009-8003(2001)05-0043-05
修稿时间:200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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