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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认定
引用本文:肖中华.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认定[J].法治研究,2013(1):30-41.
作者姓名:肖中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    要: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枪支”不是客观行为,但属犯罪成立前提,包括遗失公务用枪及公务用枪被盗、被抢、被骗等各种情况;“不及时报告”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枪支丢失后.在具备客观条件时。没有以最为快捷的方式将枪支丢失的情况予以报告。只有当“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严重后果”属于构成要件而非客观处罚条件或“超过的客观要素”,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有所认识但对其发生只持放任的态度。

关 键 词:丢失枪支  不及时报告  罪过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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