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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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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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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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枪支”不是客观行为,但属犯罪成立前提,包括遗失公务用枪及公务用枪被盗、被抢、被骗等各种情况;“不及时报告”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枪支丢失后.在具备客观条件时。没有以最为快捷的方式将枪支丢失的情况予以报告。只有当“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严重后果”属于构成要件而非客观处罚条件或“超过的客观要素”,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有所认识但对其发生只持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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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丢失枪支 不及时报告 罪过 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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