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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眼附属器损伤
引用本文:刘瑞珏,夏文涛,王萌,范利华,朱广友,吴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眼附属器损伤[J].法医学杂志,2014(4):292-295.
作者姓名:刘瑞珏  夏文涛  王萌  范利华  朱广友  吴军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摘    要:眼部损伤主要分为眼附属器损伤、眼球结构损伤和视功能损害3个方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有关眼损伤的条款分列于两个部分,即面部损伤章节中主要包括眼附属器损伤,而眼球结构损伤及视功能损害相关条款主要体现在视力视器损伤章节.本文就眼附属器损伤的条款进行探讨.眼附属器包括眼睑、泪器、眼眶、结膜、眼外肌.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创伤和损伤  标准  眼附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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