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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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尧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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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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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7年第8期《人民司法》登载的《此案应合并审理》一文,认为被告师春堂反诉离婚成立(原告张彩霞的本诉为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对此,笔者难以苟同。 首先,本案的本诉和被告的诉讼请求,二者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所以,不构成反诉。 反诉,是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之前,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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