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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僵局的处置
作者姓名:何建  周一佳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交通大学
摘    要:【裁判要旨】演艺经纪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行形成僵局时,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除合同的方式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在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影响违约方继续履行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如赔偿损失等,以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 键 词:解除合同  确定合同  违约方  合同履行  继续履行  僵局  演艺经纪合同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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