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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个法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1995年2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作者姓名:薛驹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主任委员
摘    要: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修改选举法的决定、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和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等六个法律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上述法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赞成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月23日、24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选举法的决定、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和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并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联合召开会议,对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现对六个法律草案修改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草案修改稿) (一)有的委员提出,选举法应对妇女代表比例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建议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选举法第六条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草案新修改稿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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