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定性,不能局限于其形式外观或者套用其他相似合同规则,而应在深入分析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加以判定。从主体上看,就业协议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以及高校三方主体,主体之法律地位依次递减;从客体上看,就业协议旨在稳定未来的劳动关系以及落实国家就业政策;从内容上看,就业协议关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高校与毕业生、高校与用人单位三组法律关系,后两组法律关系主要是为辅助第一组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基于就业协议法律关系之特点,进一步分析得出就业协议具有半格式化与政策性特点,属于半格式化的政策性合同。与之相适应,应逐渐弱化高校的地位,重视补充协议的作用,提升就业协议在促进就业、构建诚信机制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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