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全:价值回归与平等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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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志强,郝秀兰.民事保全:价值回归与平等保护[J].中国检察官,2015(14):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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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志强 郝秀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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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036000;2.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0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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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保全制度设立初衰在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在申请人申请错误和法院违法行使保全措施时的赔偿义务,对于保全过程中保全标的物正常的毁损和价值减损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民事保全制度价值取向上应当回归平等保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引人保全前标的物登记和评估机制,并合理分担保全标的物保全过程中正常的毁损和价值减损在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法院三者之间的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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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保全 价值回归 平等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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