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欧洲合同法原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 (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 )。该原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 1982年并持续到 1995年 ,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 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 5 9条的内容 (参见 :OleLando ,HughBeale ,PrinciplesofEuropeanContractLaw ,PartI,1995 )。该原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 1992年并持续至 1995年 ,委员会就此共召开 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第二部分共计 73条 ,涉及到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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