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应当拥有独立的上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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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文忠.公诉案件被害人应当拥有独立的上诉权[J].天津检察,2008(1):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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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文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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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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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对被害人的保护方面有重大进步,加强了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赋予了其当事人的地位和极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被害人仍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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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诉案件 被害人 上诉权 应当 《刑事诉讼法》 法定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 权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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