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的可复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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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秀琴 熊建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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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430074(张秀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430074(熊建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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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的性质界定在国家机关行为中 ,决定行为性质的关键因素是主体行使的权力性质。而从中国的刑事法律实践来看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行为时 ,实际上是在行使司法权。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侦查、扣押、通缉等涉及个人财产、隐私、自由等权益的强制性侦查行为 ,公安机关有权直接发布决定并执行 ;对于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有权自行发布许可令 ,自行执行。实践中刑事拘留、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的延长 ,公安机关基本上也是自行决定、执行的。[1] 它对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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