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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告》明确规定: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收手续;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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