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没收”及“没收财产”之辩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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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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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贪污、盗窃、抢劫、收受贿赂、走私、投机倒把等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应当归还原主或者上缴国库。(二)“违禁品”是指剧毒物品(如氰化物)、鸦片、海洛英、吗啡、淫书、淫画和武器、弹药、雷管及依法规定的其他禁止私人所有的物品,应一律予以没收。(三)“供犯罪所用的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杀人而所持的凶器,投机倒把分子的资本,聚众赌博的赌资,盗窃的工具,供抢劫所用的车辆,如是本人的财物,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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