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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立法是完善立法的有益探索
引用本文:庞清涛,薛贞.社会力量参与立法是完善立法的有益探索[J].江淮法治,2009(3):53-53.
作者姓名:庞清涛  薛贞
摘    要:近年来,重庆、上海、郑州等地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形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对于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完善立法方式的有益探索。

关 键 词:立法方式  社会力量  民主法制建设  人大常委  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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