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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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舒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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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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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风险社会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研究团队”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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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只有通过正确认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心态,判断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为故意,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既不放纵某些罪犯,也不殃及那些确实不明知的行为人。刑法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都属于注意规定。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明知的内容,是合理的,也是可靠的。解决证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内容困难的最终的方法是,因行为人证明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无毒、无害的,而不是让司法机关取证有毒、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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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 明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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