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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促进我国经济林、花卉产业发展,加快实施名牌战略,适应日益活跃的经贸活动需要,规范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现将《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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