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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计资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计划单列单位,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农村税费改革中涉及林业产品的农业特产税改革政策,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别是尚未进行税费改革试点的省区,要结合本省区的实际情况和税费改革的精神,实事求是,做到早沟通、早协调,争取主动,协调和配合财政、税务等部门,将原木、原竹等林业产品改征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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